各支部:
现转发《西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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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8日
西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吸收新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启蒙、早选苗、早培养”,坚持把优秀大学生、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以及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实现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和学习、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安排支委与本人谈话,提出要求。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一)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
党组织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于个别重点培养对象,由二级党组织、党支部书记担任其入党培养联系人。
(二)入党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提高其思想认识,端正入党动机;经常找其谈心,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指导、督促入党积极分子完成思想汇报;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被培养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三)培养教育的内容: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为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主要社会关系等。各二级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材料转交新单位党组织。对来校工作、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二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参加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是共青团员的,还应通过团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的审批权限。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上报审批。
教职工发展对象由学校党委审批。党支部将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考察结论、支部意见等情况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上,经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学生发展对象由二级党组织负责审批。党支部将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考察结论、支部意见等情况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上,经二级党组织全面审查,集体研究同意后,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二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三是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四是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作为发展对象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或二级党组织重点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后,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习、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方可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申请入党者按要求如实填写。入党介绍人应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
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将支部大会的议题及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党员;草拟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提出的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结论和具体意见;支部组织委员或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做好会议需要的材料准备,事先准备好表决票和票箱。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社会主要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是否同意其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能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五)发展对象谈对支部大会的认识,表明今后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每次讨论发展党员人数不超过五人。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在一周内报二级党组织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党员对申请人提出的不足和改进的意见;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程;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二级党组织收到支部上报材料后,要指定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应逐个进行,学生由党委(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员谈话;教职工由党委(党总支)书记谈话。
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审阅材料,了解情况。谈话时,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及觉悟程度,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内,并表明是否同意其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应在三个月内完成,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审批意见,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审批后书面通知到二级党组织。
学生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授权二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六条 二级党组织对转入属于异地发展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为每一位预备党员建立《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二级党组织组织进行,除应宣誓的预备党员参加外,可吸收其他党员参加。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唱《国歌》;预备党员在领誓人带领下面向党旗宣誓;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第二十九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第三十条 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仍负有教育责任。在预备期间,如果入党介绍人调离,党组织应及时重新确定教育考察人。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应当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形成书面材料,报二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预备党员转正前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转正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权限与预备党员审批一致。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同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中共预备党员转正信息登记表》。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到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二级党组织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及入党材料一并转往相关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 二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毕业生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组织部应制定学校党员发展计划,认真做好对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二级党组织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制定每年党员发展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二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书记是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有下列情况者,应予回避:
(一)正式党员与申请入党者之间,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儿女姻亲关系(包括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的。
(二)二级党组织审批党员时,党组织成员与被审批人员有上述关系的。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不得翻印,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西委〔2008〕75号)同时废止。